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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坠楼”的女婴:从发现到立案,不该止于一次热搜

刘洪美 谷珵 光明社教育家 2022-03-22

教育家 · 快评


近日,河北石家庄4个月大女婴坠楼一事引发关注。有媒体采访邻居得知,女孩已经不是第一次坠楼,且生活在卫生堪忧的恶劣环境中。


12月8日,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称,坠楼女婴已经得到妥善治疗,公安机关已立案,这时距离女婴第二次从五楼坠落已经过去了8天。


母亲疑似患有精神病,父亲又拒绝将孩子送医,并三番两次将其从医院抱回。河北省妇联启动救助程序,爱心人士捐资捐物得到其父“她不值”的回应。


如果把人的生命放在天秤的左侧,那么右侧又有什么东西能够与其等重呢?


“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亲妈及其男友虐待险丧命”“陕西2岁半男童遭父亲抱摔抢救无效死亡”“广东7岁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临截肢”……世人皆言虎毒不食子,为父母这一“终身职业”戴上了天然的美好滤镜,但是我们要看清:滤镜下还有个别父母已经成为孩子身边的“炸弹”。


“坠楼女婴”由于热搜的“眼睛”紧盯,舆论的力量聚焦下得以推动立案。我们不禁要发问,如果没有热搜的媒体舆论力量,那么“坠楼女婴”会有怎样的结局?


父母是孩子监护权的归属者,就必须对孩子的生命安全负责。但是有些父母会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无限膨胀,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物,外人不得干涉。同时,在“父母打孩子是家事”“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下,在未得到舆论关注前,一些“家事”就被看不到的阴影所遮蔽。此外,取证难等客观因素,使得公安机关、地方妇联及民政局等部门难以有效介入,也暗含一丝“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


对于“坠楼女婴”来说,尽管舆论聚焦下,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程序对女婴的母亲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部门也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但是在剥夺其父的监护人身份前,他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治疗与否,决定孩子的生死。


有部分网友认为,应该立刻剥夺孩子父亲的监护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基于此制度,重庆市探索了剥夺父母监护权保护链。重庆璧山区3名孩子父母因严重失职,被当地人民法院剥夺监护权,由当地民政局负责孩子的监护权。这种探索是值得鼓励的。撤销监护权只是起点,重要的是后期全链条的完善。生活资金、教育资源、爱与关怀……这些方方面面还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才能为孩子成长营造健康理想的环境。


热搜让“坠楼女婴”被社会看到,接下来更需要的是规则和落实之手。


明年6月1日将施行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这无疑是一条重大的利好规定。从现有的规定来看,社区居委、村委、学校、社会组织、公安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却缺乏专职儿童保护机构牵头去协调安排,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介入状态,仍是“缺位”的。我们需要的是持续细化相关规定,确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现代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解决“谁去做”“怎么做”“如何保障”。当明确权责、机制完善、基层社会组织履行监护责任的经费有来源、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有保障后,才能照亮更多被遮蔽的角落,让关注不至于一次热搜,给儿童一片安全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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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系“光明社教育家”原创
作者 |  刘洪美 谷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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